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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要约的判断条件
释义

1、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表示意图阻止要约的效力
    

中国对要约的效力采用到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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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除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力相当于旧要约的撤销和新要约的出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此时不存在撤回问题,但要约人仍可以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与撤销要约的区别在于:就目的而言,撤销要约在于消除要约的效力;撤回要约是为了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已确定接受期限。如果承诺期限确定,则意味着要约人的承诺不会在承诺期限内被撤销。指定的接受期限表示要约人放弃取消权。在实践中,有许多方式来表达承诺期。例如,一些报价规定“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在6月7日后失效”。报价中的“6月7日”是接受期的最后一天。此报盘不可撤销。“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运至施工现场”、“请在15天内回复”和“3个月内付款交付”均属于规定的承诺期。以其他形式表示不可撤销的报盘。以下情况可被视为要约的明示和不可撤销的表述:“我们将保持要约中列出的条件不变,直至贵方回复。”“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等。如果双方在要约中说“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则不能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报价本身是确定的。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并不意味着要约总是有效的。如果受要约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回复,要约将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和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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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