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一审:支付250万元 2003年7月18日,吴某签署了雇佣协议,同意公司聘请吴某担任公司顾问和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负责“XX府菜”的研发、菜品的创新、厨师的培训以及各分店XX府菜厨师的保障。雇佣期限为10年,从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协议规定,在雇佣期内,公司将向吴提供年薪30万元、面积230平方米、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屋和一辆雅阁车(实际上是宝马车) 吴向公司承诺,在雇佣期内,他将对研发过程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技术数据传输、泄露或传递给他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吴在任职期间不得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担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审:30日内赔偿250万元 吴某不服庆阳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8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在被XX官厨公司聘用后,主要负责“XX官厨”的开发和研究,即菜肴的创新,培训厨师等重要工作,掌握了“XX官菜”的核心技术,而他无故辞职不仅违反了雇佣协议的规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对XX政府食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必然导致XX政府食品公司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吴某在30日内一次性赔偿XX政府菜品250万元 北京、上海等国内发达城市对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就吴某而言,如果按照本规定,其承担的违约金仅为30万元。四川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违约金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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