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问: 做假广告或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追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广告经营者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针对代言虚假广告或者问题产品的明星,要追究他们的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 首先,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等广告出现问题,毋庸置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除食品、药品外的其他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该法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该法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对“霸王条款”、“三包制度”、“召回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及问题产品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完善了相关规定。“新消法”第4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虚假广告的产品而造成损害,其不但可以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的责任,还可以依据“新消法”的以上规定要求该商品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关责任。 引用法条: [1]《该法》第一百零六条 [2]《该法》第一百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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