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吗 |
释义 |
人民法院·案件 如果未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条件,则可以成为最终证据——肖*平诉简士伦贷款合同争议上诉 案件要旨:网络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但如何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及其证明力,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重新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是必要的,在受理性和证明力方面不应区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予以确认: 初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件,2016年第8号 案件简介: 原告肖平向福建省南京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简世伦因资金不足,自2014年12月30日起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5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6.6万元。原告多次追诉不成,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理由: 南京县人民法院,福建省一审裁定,2015年7月13日,应对方要求,微信(昵称爱菜屿岛)与原告微信(昵称快印刻印)在微信平台上进行了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转账交易的对方账户名为简士伦;结合证人郑*郭的证词,可以确定微信(昵称艾才瑶指南)的用户是2015年7月15日来自简士伦微信(昵称艾才瑶岛)的被告简士伦 。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昵称快印刻字)承认“我之前没有欠你3.5万元,共计6.6万元”,可以确定被告**伦仍欠原告肖*平6.6万元贷款本金。原告的主张是正当的,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件 1网上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需要确认的是,用户的身份和内容没有被删除或篡改——张智(上海)投资中心诉**牛张智药业有限公司<案件要点:原告称被告向他借钱,并通过微信发出了一张借记卡,但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是被告签发的,因此法院不承认该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 案件编号:(2015)沪一中民司(商)中字第965号 初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在庭审中,如果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申请人,则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该微信的真实身份,即申请人——唐*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判决 案件要旨:庭审中,可以确认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法庭上,通过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信息和电话号码,然后点击该号码。如果拨打后是申请人的手机号,则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真实身份是申请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关于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不成立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初审法院:山东菏泽中级人民法院 3条符合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最终证据——易红岗诉冯雪礼品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审判实践中的最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册非实名微信时,微信聊天双方均应认定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及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内容相对完整,能够反映双方想要证明的事实。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材料,微信语音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判决的依据——李康诉王晓苗和王灿贷款合同纠纷案要点: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材料,微信语音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决定的依据。微信语音具有认证效力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保留原始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已就讨论的问题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的易变、难识别等特点,单凭微信语音作为证明依据有时是不够的。因此,除了微信语音,还应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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