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证据交换 |
释义 |
经双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证据较多或者案件复杂、疑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期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证据之日起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当将法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记录在案;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记载在卷内,并记载异议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如果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交换的证据后反驳并提供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方在规定的时间交换证据 一般情况下,交换证据不得超过两次。但是,对于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应当重新交换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迟延提供证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迟延提供证据可能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的,他提供的证据可被视为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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