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青年补偿应如何补偿? |
释义 |
I.离婚协议中的青年补偿应如何补偿 离婚协议中的青年补偿应由双方通过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谈判失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严格来说,“青年补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在中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切的含义,在国外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规定。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以“青年补偿”作为诉讼请求权的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人求助于法律来解决有关“青年补偿”的纠纷,法院不得不处理“青年补偿”的不规范问题。目前,大多数法院不支持“青年补偿”,因为它没有法律依据。然而,作者认为这种概括有点不恰当。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保护。“青年补偿”作为一种诉讼请求,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正确认定其性质和效力,依法合理处理。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审理案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对“青年补偿”的性质和效力提出了一些看法。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年补偿金”,且该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在离婚时,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或出于感激、同情、愧疚等情感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年补偿金”的行为,在法律上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当承认双方有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礼物的基本特征是单一服务的无偿性质。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没有向另一方支付“青年补偿金”的法律义务。在一方既不能定义服务也不能支付报酬的前提下,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年补偿金”的行为具有免费的特点。因此,该行为是一种馈赠 在实践中,这种具有馈赠性质的“青年补偿”并不少见。由于赠与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不同,赠与合同的效力也不同。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金钱,可分为“有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1。有条件的礼物。从理论上讲,赠与合同的抵押物有两种:条件抵押物和负担抵押物。中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第190条还规定,“赠与可以附有义务”。可以看出,这两种附件在中国法律中是允许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是未来不确定事实的实现。条件是事实,其目的是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年补偿”,条件是双方在解散或离婚后不会相互骚扰或传播彼此的隐私。一方不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要求终止婚姻关系,并要求另一方不得骚扰自己或传播其隐私,即不违反法律或良好习惯。将这一条件作为另一方财产赠与的附加条件并不不当,应当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意接受礼物,他自然可以拒绝。但是,有条件赠与合同只有在满足目的条件时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即使捐赠财产已经交付,捐赠人也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同样,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赠与人应当履行赠与义务。无条件的礼物。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感激、同情或愧疚,无条件地自愿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对于此类赠与,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外部判断的困难性,法律不应过度干预。一般来说,这种礼物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即赠与人有任何撤销权。但是,赠与财产转让后,受赠人不具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不履行照顾赠与人的义务;(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受赠人向法院主张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而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应当履行赠与义务,但赠与人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如果捐赠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他可能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应当指出,法律对青年补偿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金额或方式至少应取决于双方的协调结果。一般来说,青年补偿是相互的。不存在一方声称另一方必须给出的情况。法律上尊重双方的意见和决定。因此,双方应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 离婚协议的公证费是多少 手写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最新的家庭暴力离婚协议的书写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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