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的延期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审判。有必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物证,重新确认身份或进行调查。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审判因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查明是否有必要推迟审判是审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听证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庭的,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报告,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作出裁定,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被告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55条的规定,缺席判决,该条规定,本院审理下列案件之一的,本院可以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犯罪事实、同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遗漏、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二)被告人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调查核实的 (三)发现同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或者不作为,不需要补充调查和补充证据,但需要补充,增加或改变起诉。p>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发表意见;(五)需要取得新的证据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庭审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状的,(7)被告人或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证据,公诉人无需调查核实。(8)公诉人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收集和需要调查核实 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我们也会在法律咨询网上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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