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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法庭能提出赔偿要求吗
释义


    

I.离婚法庭能提出赔偿要求吗?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2) 配偶与他人同居;(3) 家庭暴力;(4)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决定不离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支持该方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当事人未依照本条规定提起离婚诉讼,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其他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二)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三)以无辜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一审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不提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提起诉讼。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登记结婚或者同居;以及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与其登记结婚,或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的行为。有两类人构成重婚。第一类是有配偶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第二类是知道他人有配偶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第二类构成重婚的人要求“知道他人有配偶”,如果他们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并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则属于“知道”。相反,无知和欺骗并不构成重婚。要确定重婚,关键在于它是否构成另一种夫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案件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之间的婚姻登记,以及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婚姻登记。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若干问题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而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总之,中国的婚姻法是每个人婚姻的保障。因此,如果夫妻因各种原因离婚,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那么一方可以起诉另一方,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以上也给出了需要赔偿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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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