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的延期 |
释义 |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宣布审判日期后,或者在审判时,因法律原因决定另一审判日的制度。推迟审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延期审理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在延期审理后仍然有效。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审判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因突发疾病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困难,影响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因此,试验可以推迟。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中止参加本案。如果申请撤诉的人不参与案件工作,致使案件审理暂时无法进行,审判可以延期。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获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审判可以推迟。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碍民事诉讼被拘留,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如果可以立即确定下次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则不能如期举行审理或者继续 ,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立即确定的,可以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在司法实践中,查明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是审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听证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庭的,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报告,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作出裁定,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如果被告在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他可以默认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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