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在司法解释中有何影响? |
| 释义 |
1、 司法解释中商标注册的影响是什么。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业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恶意商标注册的实质是盗用他人的商誉或声誉,或者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这必然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企业要么高价回购,要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诉讼,要么提前注册大量所谓的“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商标注册的泛滥影响了合法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养,阻碍甚至扼杀了知名品牌的形成。它消耗了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及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商标无实际使用意图等恶意商标注册现象的普遍存在,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这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的效率。中国的商标申请和所有权数量连续十年位居世界第一。目前,它仍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商标障碍多,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影响了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严重危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工业经济公开批评中国恶意抢注商标,意大利外贸委员会专程来华打击假冒意大利品牌。商标抢注对策 1。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实施防御性注册的保护策略 商标注册应从被动转向主动。在实施市场战略之前,企业应将商标战略放在前面,并将其置于不可或缺的位置。在设计商标时,部署商标的使用范围并准备相关注册。同时,商标设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也尤为重要。相差一天的商标申请足以让企业市场落空。通过商标抢注典型案例,企业要主动学习和借鉴,提高商标意识。为了避免自己的商标被注册,最好的办法是及时注册和防御性注册,以获得法律保护。[12] 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并成为其成员国。企业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注册,也可以向国际领土延伸局申请,将注册范围扩大到其他尚未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在相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被视为直接注册。改进系统设计,增加商标注册成本 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先注册,即企业可以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不使用商标。当注册成本较低且持有商标的成本也较低时,它没有真正的使用意图,那些只想通过注册商标获利的人可能会在看似有价值的新品牌上投入大量资源,甚至在原商标所有人不再生产或尚未生产的产品上注册一些驰名商标,期待将来转售或再许可给原商标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有几个商标等待在注册人手中出售。如果商标持有成本增加,将增加注册人囤积商标的经济风险。具体来说,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从未使用过的,应当按月收取商标闲置费,比例应当按月翻倍。三年期满未使用的,可以直接撤销。为了防止商标注册人规避法律,商标法应当明确界定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根据本文,商标只需用于广告,即构成使用。这种使用标准显然太低,导致商标注册人以很少的成本维护其注册商标。鉴于我国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商标资源不被过快消耗,我国的商标法应采用严格的使用标准。[13] 即商标注册人必须在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上真正使用经批准的商标,并达到一定的使用寿命。完善商标立法,重新界定商标抢注的法律界限 删除《商标法》第31条后半部分。由于第31条后半部分引入了主观恶意因素,相应降低了首用商标的知名度要求,大大拓宽了首用商标的范围,可以防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这将使第一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实际上与注册商标具有相同的效力,从而极大地影响商标权注册制度的功能,阻碍他人选择和使用商标的自由,并导致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和商标注册人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处理结果极不公平 由于商标注册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要,许多犯罪分子利用商标注册获取大量非法利益。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给商标在正常商业行为中的使用带来了麻烦,严重的情况会导致商标使用者破产。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对商标抢注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应予以控制和处理 如何处罚假冒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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