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托人在行使干预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交易者在行使干预权时应该注意什么 交易者行使干预权的要素,也称为干预要素,包括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积极因素是指委托商品必须是有价证券或其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消极因素包括:委托人没有表示反对行纪人干预的意图,行纪人没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有效存在。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商品的市场定价是指商品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就是市场定价。没有交换价格的,以市场上的市场价格为市场价格。当受托人介入时,货物的市场价格应为受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 (2)如果委托人在佣金合同中与受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介入交易,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交易前发出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行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进行交易。(3)受托人应委托人的要求买卖委托物的,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属于委托人。此时,受托人没有干预的余地。 (4)如果委托人已撤回委托事务,且在受托人进行交易前已将撤回通知送达受托人,受托人不得再次干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其他原因终止的,委托代理人不再行使干预权。 此外,受托人在行使干预权后仍有权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当然,支付报酬的做法应该是在交易执行之后,也就是说,交易执行所涉及的受托人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除非因客户原因导致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交易者介入后,其在受托交易者合同下的义务不会被削弱或免除。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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