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合同终止后,贵方是否对意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案例详情] 2011年5月,王以一家建筑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合作建筑合同。开工前,双方解除了合同,并共同承诺开发公司在三天内拆除施工现场的物品。几天后,王雇佣了张和其他三个人搬运这些物品。张某在搬运铁皮柜时摔倒身亡。建筑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差异] 第一种观点是,建筑公司只有义务与王一起运送货物,但没有雇佣张和其他人运送货物。它不是雇主,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是,建筑公司和Wang有义务一起运输货物,并对王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承担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所有债务。第130条规定,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并给他人造成损害,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一个共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应视为共同行为,并应共同承担因实施该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一家建筑公司和王先生共同向一家开发公司承诺拆除工地上的物品,他们共同有义务履行承诺。王先生雇佣张先生和其他人来运送这些物品。张先生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王先生应对雇员张先生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尽管建筑公司没有雇用张先生和其他人搬运货物,因为它与王先生有相同的义务搬运货物,王某雇用张某搬运货物的行为应视为共同行为,王某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应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建筑公司和王应为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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