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行使辩护权的法律要件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1)双方必须相互承担因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对价债务(2)必须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没有义务首先支付(3)双方的债务应已达到法定期限结算期 (4)另一方不得支付或提议支付 本条主要适用于双边合同,如销售、相互交换、租赁、承包、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在同一双边合同中必须存在相互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双边合同的功能参与,因此,它适用于双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单方面合同和不真实的双边合同。如果可以要求同时履行抗辩,则为基于同一双边合同的治疗费。如果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边合同,即使事实上关系密切,也不得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为了确立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双方必须根据同一双边合同承担共同债务 此处的债务首先应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当次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时,也应考虑与主付款义务相关,从而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对等,只要双方主观上认为对等 II。双方应承担的债务已达到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双方能够同时履行债务。因此,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的,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但让位于不安抗辩或先履行抗辩。当另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或不提议履行其义务时 当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时,它必须已经履行或提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被告人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但是,原告未清偿的债务或者不拟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被告不得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原告履行不当的,被告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但是,当原告履行了部分履行时,根据情况,被告拒绝履行其债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双方同时履行债务,可以履行对方的待遇和付款。当另一方无法处理付款时,无法达到同时履行的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是基于双重合同的含义。所谓双重合同含义,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支付与待遇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它可以分为发生、生存和功能。所谓介入发生,是指一方的支付与另一方的待遇相互介入,即当一方的支付义务没有发生时,另一方的待遇支付义务也没有发生。存在的所谓含义,是指当双边合同一方的债务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免除支付义务,债权人也免除支付义务。所谓功能含意,又称履行含意,是指双边合同一方所承担的报酬与另一方所承担的待遇报酬是彼此的前提。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原则上不得履行。只有这样,双方的利益才能保持平衡。同时,辩护权的行使也是这一功能含义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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