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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
释义


    一方面,对于承租人来说:(1)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比贷款本金和利息高得多的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难以获得贷款。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允许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投入的资金将无法收回并遭受损失。(2) 为了使用租赁财产,承租人通常需要投资于某些配套设备。如果出租人中途终止合同,将增加承租人的损失。(3) 由于租赁物的特殊性,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承租人不仅很难购买同类物,而且短期内也很难做到,这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出租人而言:(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除出租人自有资金外,大部分资金来自第三方融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融资。除了支付这些融资的本金和利息外,出租人还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终止合同,出租人很难收回投资资金,更不用说支付融资本息了。(2)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项目由承租人根据自身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选择,一般不具有普遍性。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终止合同,即使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公司也难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返还的租赁物租赁给新的承租人,更难指望出租人通过出售租赁物收回相当数量的剩余租金。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不仅会损失相当数量的租赁收入,还会遭受租赁设备的无形损失。(3) 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和手续费,在固定租赁期限内以租金的形式分期偿还,租赁期满全额收回。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终止合同,则很难收回出租人投入的资本成本。有鉴于此,外国立法和融资租赁实践都对中途终止施加了严格限制。一般有三种限制方式:(1)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融资租赁合同中途终止的限制。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中增加了第2a-407条:“如果合同不是消费租赁而是融资租赁……未经接受承诺的一方同意,承诺人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的承诺不得取消、终止、修改、拒绝、免除履行或替代履行。”(2) 以判例法的形式确定融资租赁合同中途终止的限制。例如,德国联邦财产法院的判例法形成了“禁止中途终止”的判例法基准。(3) 在具体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的终止仅限于合同条款的形式。这种形式以中国为代表。中国的《合同法》没有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中途终止。禁止中途终止在具体合同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即所谓“禁止中途终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该条款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合同解释中也被视为该条款的存在。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中途终止禁止条款”无论是在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禁止中途终止合同并不是绝对的。从“中途终止禁止”的定义和相关立法中关于中途终止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途终止的限制仅比一般合同终止更为严格。应当认为,在特殊的法律或约定情形下,允许当事人根据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结合相关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所谓特殊情形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终止,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这种解散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合同各方被认为是对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解除协议是当事人在权衡自身利益后做出的选择。一般来说,这能满足他们的最大利益。因此,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终止合同。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做法。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途终止的情况就存在并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迅速、新车型不断涌现的行业,出现了大量中途终止。(2)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48条,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赋予了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后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3) 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出售、转让或转租租赁财产,并对租赁设备进行担保或投资,则将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允许出租人终止合同;此外,虽然承租人使用租赁财产进行非法活动而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但也应给予出租人中途终止合同的权利。(4) 租赁期内,承租人破产,一般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并收回租赁物。(5) 如上所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维修、保管租赁物(见《合同法》第239条、第247条)。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予免除。此时,应允许承租人根据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终止合同。(6)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见合同法第244条),因此,即使租赁物的瑕疵使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使用和受益,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违反缺陷保证义务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但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干预租赁物选择的,出租人不得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违反缺陷保证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修理、返还等。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理、返还等,或者虽有上述行为,出租人仍未使用租赁物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7) 对于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如果卖方未能在交付期届满时交付租赁物,则卖方在承租人催促下仍未能在合理的通知期内交付租赁物。如果此时出租人未将卖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则交付租赁物首先是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终止合同。《统法社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确认了这种做法(见《统法社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2条)。(8) 此外,双方还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有权终止的一方可以终止该权利。除上述情形外,即使发生不可抗力,租赁物不再存在,承租人不能再使用租赁物并从中受益,合同也不得中途终止。(2) 融资租赁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而终止,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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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