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将债权质押通知次债务人 |
释义 |
债权质押是否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质押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对是否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也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瑞士民法,通知债务人不是设定质押的基本要素,《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可通过转让合同转让的债权质押只有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时才有效。”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规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是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即有效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当指定的债权是质押标的物时,不得对第三债务人和其他第三方使用,除非根据第467条通知第三债务人设定质押或第三债务人作出承诺”,这表明日本民法并未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有效要件,而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对抗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普通债权质押是维护质权人利益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具有物权性质。其与出质人及其债务人的关系并不重要。第三债务人对其履行的义务不影响其自身利益。因此,普通债权质押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有效要件,充分尊重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权,有利于质权人和出质人以普通债权设定质权后,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债权的流转,他们应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第三债务人做好履行义务的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仅对出质人履行义务,而不对质权人履行义务,这将影响质押的实现,增加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通知第三债务人可以避免因第三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质押而造成的损害 总之,在普通债权质押时,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效力要件,即:,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不影响质押的效力,但对第三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债务人有权拒绝质权人的请求。因此,作为质权人,为了保证将来质押的有效实现,最好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出质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质权人仍可以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当然,质权人自行通知第三债务人也是有效的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债权质押时是否需要通知次债务人”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前往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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