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情况 1。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表意文字由于误解而表达了意图。表意文字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误会是误会方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误解是误解方的非故意行为。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方缺乏订立合同的经验或紧迫性 III.由于欺诈和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IV.利用他人的危险,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 ,有下列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变更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如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岗位与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四)客观原因。这一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允许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主要原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无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由于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客观经济形势的其他变化,劳动合同的履行成本过高,失去经济价值。这是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中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