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方承诺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a公司与B公司有销售关系,B公司欠a公司10万元。B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在a公司催款B公司的过程中,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规定,B公司所欠的贷款应由B公司归还,并规定了还款时间。孙未按约定还款时,a公司将孙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孙返还10万元。在诉讼中,sun辩称,争议金额是B公司欠下的。他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合同关系的一方,没有偿还义务。他代表第三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要求驳回原告的索赔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的行为是由第三方实施的。尽管sun发出了还款承诺书,但他不是合同关系的一方,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同意履行后又违约的,违约责任仍由实际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无权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种观点是,孙的行为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直接获得对第三人的履约请求权。因此,sun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不仅不同于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不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而是一种代位求偿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sun应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孙的行为是担保付款,应按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律只规定了为第三方利益订立的合同和由第三方履行的合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sun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根据《合同法》第64条,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这种合同应当具备成立合同的一般要件,即:,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达成协议。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务人将向第三人而不是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权人不仅有权向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第三人也直接获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在本案中,债务人B公司和sun公司未就sun公司向a公司履行的任何协议达成一致,因此sun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方利益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称第三人承担的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责任。由于该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了义务,且债权人对第三人无直接债权,因此,如果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瑕疵,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这遵循了“无论谁没有得到他人的承诺,他都不会因合同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不同意sun代表其履行义务。孙的承诺书完全是出于他自己的意愿,因此不能代表第三方履行。当认为sun没有履行义务时,a公司无权要求sun履行义务。但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于合同的履行是第三人的标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债务人应当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此时,为了第三方的利益,很难区分第三方的同意与上述合同。Luba认为,此时,如果债务人和第三方就第三方对债权人的履行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债权人也可以就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向第三方取得直接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仅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要求第三人履行,且第三人有权拒绝履行或履行有瑕疵,债权人不能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担保人必须明确表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下级合同和单一自由合同。从sun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来看,其表示将返还B公司所欠的贷款,并未表示有意为B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在本案中,sun不能被要求按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sun的行为本质上不同于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因债务转让承担任何责任。债权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Sun的还款承诺不构成债务转移。一方面,B公司未将债务转移给sun,且B公司的还款义务未因sun的承诺而免除。另一方面,a公司不同意将债务转让给sun 律师张毅认为,sun的还款承诺是一项独立的承诺,代表他偿还债务。由于sun的承诺,a公司有权要求sun偿还其债务。债权人取得这一权利的依据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孙先生作出了还款承诺,他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二是信托利益保护原则。sun作出还款承诺后,a公司根据sun的承诺享有信托权益。所谓信托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托合同的有效成立而带来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了这种情况:“如果未经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明确免除其义务,则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有必要参考《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对第三方的还款承诺作出明确规定。其他相关问题 1第三方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第三方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原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但是,在没有不同协议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得对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提出抗辩,即不得以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同时,第三人不享有原债务人必须亲自提出的抗辩和债务人基于事后事实作出的抗辩。第三方也无权对原始债务人在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抵销的债务提出抗辩。第三方是否有权撤销或变更承诺。Luba认为,第三方有权在债权人接受之前撤销或更改第三方作出的承诺。债权由第三人的承诺确立,由债权人享受利益的意愿决定。债权人可以书面或通过自己的行为明确接受,如直接向第三方提出付款请求或提起诉讼,接受第三方的履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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