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是否需要赔钱,以竞争为借口强迫解雇 |
释义 |
专业律师认为,公司应向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公司的行为也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如下: 1。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它明确规定,雇主在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工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第二,它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虽然本案中的公司已向Guan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但结果是:f竞争性就业并不意味着关某不称职,更不用说经过培训或工作岗位调整。即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必须通过与Guan的协商,但公司并未发生变化。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该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应支付给工人。“正是因为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它必须按照关的原始工资标准和四个月的时间向关支付双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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