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合同欺诈与民事欺诈的界定 |
释义 |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成为近年来诈骗犯罪中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也是现阶段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重点目标。1997年《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为惩治合同诈骗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仍然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巨额财产的;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犯错,从而产生、改变和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首先,它们都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并且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它们都属于无效合同。二是客观上都采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等欺骗手段,使对方误入歧途。第三,两者都是故意心理状态下的“作弊”,不存在过错问题。第四,行为人可以非法占有特定财产,即非法占有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可以交付的“标的物”。但毕竟,这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没有正确区分,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诈骗罪,纵容犯罪,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诈骗罪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办案实践,,笔者从主观特征和客观行为的差异来界定合同犯罪和民事欺诈 我们知道合同欺诈和民事欺诈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和过失不能构成欺诈和欺诈。虽然两者都是故意使对方陷入错误的理解,但其“意图”在形式(或类型)和内容上是不同的: 首先,在意图的形式上,民事欺诈的意图是指行为人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图,即:,犯罪者知道他的行为会使受骗者陷入错误的理解,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民事欺诈的故意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欺诈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不考虑其真实性或虚假性的重大事实上的鲁莽陈述,相反,当事人认为虚假陈述陈述为故意。未确定真假的陈述可能会对对方产生影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采取主观措施,采取放任或漠不关心的态度。[i] 根据《牛津法律词典》(光明日报,1988年版)对“欺诈”一词的解释,当行为人作出不知道其是否真实可靠的陈述时,如果足以妨碍另一方表达其真实意图,则应视为欺诈性陈述。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目前,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也存在间接故意,应放宽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在合同欺诈行为中,存在着“尽可能多地制造,尽可能多地欺骗”的情况,这是一种间接故意[II]。笔者认为,这一观点难以确立,原因如下:1。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目的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2.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希望达到的结果, “这应该是肯定的。虽然这种认定本身是相对的,但所谓的不确定目的根本不存在。更重要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是犯罪学上的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性犯罪是指为实现既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样的目的是由于严重的危害后果无关的犯罪。“[三]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旨在非法占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犯罪人必须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结果持积极态度,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的意图。2.所谓“赚你能赚的,骗你能骗的”“实际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对履行合同采取漠不关心和放任的态度,而不是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w实际上是理解故意内容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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