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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债权转让的风险与防范
释义

债权转让合同中的风险(I)转让人的法律风险。表面转让,即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转让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任而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仍然有效。在表面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例如,受让人和转让人签订了分期支付转让对价的合同,并约定在支付第一期(少量对价)后的几天内,转让人将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将立即向受让人履行所有债务,受让人将玩忽职守,损害转让人的利益(二)受让人的法律风险。受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受让人接受债权证明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无法实现的;或者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丧失胜诉权,致使债权成为“自然债务”,难以实现。《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短,在实践中,以下问题很容易发生:
    

(1)当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且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同意时,债权人有时不知道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道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债权超过诉讼时效,(2)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形式。债权人一般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如果由于难以留下证据而使用电话等口头通知,债务人往往拒绝收到通知,以拖延其义务的履行,受让人无法及时实现其债权;公告也是一种通知形式,通常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时使用。转让债权存在瑕疵。由于债权转让合同与原合同相同,债权的原瑕疵也转移给受让人。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对转让人的所有抗辩都可以针对受让人,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在被转让债权到期之前或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从受让人处抵销。双重转让债权的风险。由于债权的转让不需要公示,受让人无法知道债权是否多次转让。当债权人多次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他人时,受让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
    

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防范
    

(I)对于明显转让的风险,转让人应当根据谨慎原则仔细检查合同的有效条件,未经受让人充分考虑,不得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防止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二)受让人防范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在诉讼时效期满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风险。受让人与债权人协商时,应当尽可能聘请律师参加协商和调查,并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催收通知书和债权债务往来函件,律师应当判断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受让人还应自行或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居住、财产状况等相关情况。经调查,债务人住所不明,财产下落不明的,即使债权转让对价很低,受让人也不得签订提款财产合同,以免损害利益。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在合同签订后通知债务人×在天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形式。在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转让的债权时,应特别注意其利益受到“国宝级”的特别保护,因此,不要相信债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险伎俩和美丽谎言,如“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债务人无法通知的,返还对方价款”,但请相信债务人的地址是清楚的,并且可以随时找到债务人。为防止瑕疵债权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债权转让前充分调查了解债权与债务人的关系,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了避免债权的双重转让,受让人必须注意以下预防措施:
    

(1)制定债权人担保条款。例如,债权人明确表示合同项下的债权不为任何第三方主张,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保成立的情形;本合同签订前,债权人未与本合同项下第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共同起草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接收内容和格式,说明:“债务人×年×月×债权人于×××××××日收到(内容和金额)债务人声明,在签署并收到本通知之日之前,债务人尚未收到债权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通知。“兹证明,受让人转让债权的通知在先,同时可以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勾结。将转让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将在收到通知的时间会签
    

(3)双方应共同将债权转让通知送交债务人签字,或公证并邮寄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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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