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付合同欺诈的四大利器 |
释义 |
从合同签订、对方资信调查到合同履行的监督,应有专业人员(如法律顾问)参与、制定、修改和审核。一般来说,法律人员的干预是防止合同欺诈的较好措施。合同欺诈的比例有多高?1991年11月至1999年2月,洪某与楚某、陈某在安徽某市以公司和中外合资特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收购了安徽省一家市联合线材厂、市联合轧钢厂和安徽联合特种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资协议、供销合同等手段,多次向江苏、浙江等省、市的57家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4亿多元,其中江苏、安徽、浙江、湖北等9个市,并在事发前返还2.8亿多元,利息8000多万元,近1.3亿元未返还。近年来,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经济活动中频繁发生。由于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或为了贪图非法牟取额外利益,经常听骗子的谎话,轻率支付巨额钱财。他们不会后悔自己的轻信,直到被欺骗。在处理方式上,由于不了解合同欺诈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往往在出于职责利益需要举报或仍希望民事解决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防范十分必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诈骗对方财产,或仅履行合同一小部分的行为,但在识别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以欺诈财产。与刑法明文规定的合同诈骗方式性质相同的,通常包括: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人和受让人的财产;虚构的货物来源或其他合同对象,签订短期合同。行为人向被害人出示临时借用的非自己所有的货物,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的;引诱或欺骗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签订合同,即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诱使另一方签订其无意签订的合同(包括隐瞒严重影响另一方预期利益的事实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向第三人隐瞒事实,并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非法转让给第三人,以逃避债务。常见的情况是,在供应合同后,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获得另一方的货物、押金或部分货款,通过欺诈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有时,非法的债务转移“承诺”是通过贿赂对方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获得的。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后,仍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借口,不退还收到的货物、押金或货款。如今,虚拟信贷和供应的案例越来越多。魏*吴,33岁,来自荣安。2001年10月,他冒充某监狱局基础设施项目负责人,发明了钦州监狱项目的外部招标,并欺骗了武汉北海分公司经理冯。11月14日,他以监管机构的名义与冯签订了虚假的项目施工合同协议。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多次以从事工程活动、赠送礼品、收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信誉费等名义骗取冯43.5万元。此外,还有许多通过“其他方法”进行的合同欺诈。一些演员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使其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其他人以合资、投资、合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产的;或者通过行贿手段签订和履行合同,如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通过行贿手段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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