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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许多民事合同。它具有更多的法律效力要素或具有约定条件的有效条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该批准已成为该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素。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者约定本合同在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转让股权时生效,这是一种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已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定是有效合同,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效力时还应特别注意对效力要件的审查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不仅应当遵守合同法,同时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本规定。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国境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主体不得违反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以外的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也有特殊的程序要求。《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信息,包括受让人的主体、拟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提前通知公司,公司股东会应当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此外,在同等条件下,还有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何时行使或主张,但必须有合理的期限。股东只有在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转让或视为同意转让,且无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方可转让,只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根据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信息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在通知本公司之前已经签订,本合同也将生效,应当理解,本转让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转让且本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有限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解除。此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转让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问题。两者不能混淆。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仍需各方当事人妥善履行,才能实现股权转让
    

股权的交付直接关系到股权本身的表现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为三种形式: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文件。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记载股东名册的书面文件。公司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正式文件。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一般来说,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作为股权变更的重要内容,其理由更为充分。首先,通过法律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以登记的形式转让。其次,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签发和控制的凭证形式,容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机行为,不具备登记的公开性和公信力。第三方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产权,在许多情况下,其财产价值远远高于其他财产,甚至是房地产。为了防止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有必要明确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和生效要件。转让完成以清算和结算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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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