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耕地复垦费的纳税义务人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国家对占用耕地实行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多占多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的复垦。耕地复垦费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由于耕地占用单位应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耕地未开垦或不符合要求,缴纳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缴纳人应当是耕地占用单位、土地使用单位。根据《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耕地复垦。不具备开垦耕地条件或者开垦耕地经验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围垦。由此可见,耕地复垦费的支付人为建设单位,即土地使用单位,根据贵市的规定,公开出让土地时,在发布出让公告时,应将应支付的耕地复垦费列为出让条件,受让人在签署交易确认书后支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耕地复垦费的支付可以看作是土地流转的条件,即土地流转是一种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有有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因此,耕地复垦费的支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土地使用单位未缴纳耕地复垦费,转让合同无法生效 建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积极宣传政策法规,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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