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为您推荐】洪梅镇律师 坦洲镇律师 花都区律师 容城县律师 武安市律师 奉化市律师 道滘镇律师 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它的目的在行保障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通过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或者低价转让时,可以行使撤销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那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的时效为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起一年内,如果对方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五年,但债权人并不知情的,五年之后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所以,在当事人知道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要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对方的行为,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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