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的不可忽略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人寿保险的不可忽略条款是什么? 在人寿保险领域,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投保人不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种术语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如果投保人忽视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则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受到侵犯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类似于“无理由重现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后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并要求退保,您将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各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不同,投保人需要提前了解。“犹豫期”一般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但某些类型的保险除外,如连续保险。此外,一些公司将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后的第11个自然日作为合同签订日期,自签署之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到期利息”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到期利息”条款通常与两种综合险挂钩。申请人需要了解“到期利息”是退还累计保费还是退还保险金额;是有息还是无息等当然,如果是退保额,是最划算的,因为大多数投保人的累计保费远低于保额,因此,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之前,投保人需要了解“到期利息”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在保费支付到期日之后仍未支付保费,则宽限期应为自保费支付到期日起60天。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需提出索赔;如果投保人超过宽限期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失效,保险公司无需解决索赔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本合同在成立后不会立即生效,但在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确定或附加期限到达之前不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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