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生效和建立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仓储合同的效力和订立的概念包括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寄存人交付的货物,寄存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托管人,接受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托管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货物,仓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是一回事。如果双方同意合同生效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合同成立并满足其条件时 相关法律知识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接受货物后,在仓储期间,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保管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存货人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储户在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如果寄存人未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并承担给保管员造成的损失。寄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性质交付货物,或者超过保管期限,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如果储户因不遵守合同而造成损失,他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给仓库造成的损失。逾期保管的,应承担额外费用 5。超过保管期限未提货,经催交仍未提货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提货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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