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熟律师王兆华对劳动争议中的财产保全有何特别规定 |
释义 |
财产保全对实现劳动者正当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作出了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中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根据《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拖欠工资逃跑的,减少或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和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义务。这里用了“应该”这个词,哪些更有利于有特殊困难的工人寻求救济 是否有其他特殊规定 在法律文件生效后和申请破产前的财产保全期方面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处决劳动争议判决书生效后,劳动者应当根据《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三个月的财产保全期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前者的执行和保全期之所以比后者短,是因为它类似于上述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减少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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