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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超过此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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