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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部门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释义

劳动仲裁应遵循以下受理程序:
    

申请。第一,申诉人应当自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填写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上诉书一式两份,并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投诉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上述提交的材料是副本,则应与接受的原件核对。自双方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上诉书之日起7天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天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证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投诉人通常提供证据;如果因雇主决定解雇、解除、解雇、终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工人工作年限等原因而发生劳动争议,雇主应负责提供证据。双方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活动。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回投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缺席裁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裁决应具有法律效力
    

结案。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一般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审结;如果案件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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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