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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劳动法下的违约赔偿案件
释义

【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条例》,本法施行前依法订立并于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律一般不追溯到过去的理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只要在订立合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即视为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使有些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继续执行。这也可以避免劳动关系的大幅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5月31日签订。根据合同签订时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小王的月薪为3000元,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0元,不超过小王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的地方法规,这是一份有效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新法律实施前订立并于新法律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并在2008年1月1日后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如果小王未能与公司达成协议,他应于2008年1月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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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7: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