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问:2007年3月,我与一家购物中心签订了租赁协议。任期至2009年3月31日。由于2008年11月1日的火灾,该场地被烧毁,该购物中心不得不提前终止合同,而不退还押金。我可以要求商场退还押金吗?袁律师的意见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将失去押金;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有证据表明,承租人没有违反合同,而出租人在几个方面违反了合同:一是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出租人有义务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 出租人有义务保持场地的适宜性;3、 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责任造成场地损坏,出租人无权提前终止合同;4、 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等于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如欲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给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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