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释义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东民初字第03956号原告**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为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5楼8-11室,北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胜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公司律师陶华 被告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河西区纬地路万海写字楼a座208室,天津 法定代表人:王一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刚,男,37岁,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居民(略) 原告**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08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由康宏法官担任审判长,柴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朱*静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白刚出席诉讼。案件现已审理 原告起诉说,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签署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我们从被告指定的供应商**数码前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被告指定的付氏激光数码打印设备,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提供给被告。被告每月向我们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我们根据合同向**公司支付了贷款。**公司于2006年4月将租约交付被告验收,被告还根据合同向我方支付了26万元预付租金。此后,被告只支付了前七期的租金,其余的至今尚未支付。因此,我们起诉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343729.21元,支付保留金100元,支付违约金32053.8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未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是原告未提供富氏激光数码打印设备的进口证明。现原告被要求提供福世激光数码打印设备的合法进口文件 经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公司购买了总值65万元的frontier340数码印刷设备,**公司负责将设备交付给被告,原告将款项支付给**公司,即使原告作为买方与**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仅承担根据购销合同向**公司支付设备款的责任。此外,购销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应由被告承担和履行,原告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缺陷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设备缺陷有关的任何索赔应由被告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直接解决,不涉及原告;租赁期满,被告支付全部租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元保留金,原告向被告出具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被告;租赁期限4年,总租金694043.52元(共48期)。被告预付租金26万元,以抵消后来的租金。被告需支付租赁手续费45205.33元,本息相等,每月支付一次。一期至三十期租金分别为14459.24元,三十一期租金为266.32元。如果被告延迟支付租金,则应按每天万分之四的利率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被告未能支付、停止支付或履行规定的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租金、损失金额和购买价格。同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frontier340数码印刷设备销售合同。双方同意**公司负责将设备交付给天津最终用户,合同总金额为6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2月22日向**公司支付人民币65万元,**公司于2006年4月向被告交付了一套frontier340数码打印设备。被告出具设备验收报告,向**公司预付租金和手续费305205.33元,由**公司支付给原告。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七期租金,剩余租金尚未支付,因此原告起诉 有关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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