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否要求重新仲裁 |
释义 | 一、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否要求重新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二、不服劳动仲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不必顾及对方是否提起诉讼,否则,一旦法院准许对方撤回起诉,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就马上生效,另一方即使对裁决不服也错失了救济的良机。 三、不服仲裁裁决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仲裁裁决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所以仲裁裁决不再行政复议范围内,因此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否要求重新仲裁”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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