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薛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
释义 |
手机编码(2006)全球法律第192号,原告:薛XX,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地址:广州市XX路,地下。邮政编码:510000,身份证号码:440104xxxx09191,手机号码:13710xx33。银河移动电话身份证号码:p> 律师:广东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璐,陆*光 被告:李XX,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40号。编码:510510,身份证号码:44010XXXXX16033,电话:8709XXXX,手机:13902XXXX68。p> 诉讼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索赔: 1。判决终止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保证金104704元。被告被责令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人民币1157271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承租人)与被告(出租人)于2004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1)。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地点: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信义路51-53号一楼,建筑面积65平方米(大堂及楼梯间),一楼建筑面积(后座)二楼95平方米,1100平方米用途:乙方出租该房屋经营小通阳酒楼……第二条:租赁期限为6年,自2004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18日……第三条:支付押金租金1.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2.租金……共计45960元/月……第四条:支付时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向甲方支付定金91920元。第五条:权利和义务4.协助乙方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承担费用。(支付正常费用)“ 于2005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见附件2)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一、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乙方新租赁一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二、乙方新租赁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月租金合计6392元,协议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元整(¥12784)……”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当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非常清楚,原告出租该房产的目的是经营儿童羊餐厅,被告承诺协助原告处理临时商业用途,并承担费用(正常费用支付)。作为物业的业主,被告的义务是处理租赁物业的临时商业用途,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果被告仅承担协助义务,被告不必承担费用,双方也不必一次只做一件事并在本条款上留下自己的指纹。后来,当原告要求被告处理财产的商业用途时,被告打算用“协助”一词来逃避他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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