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回购合同中,回购方没有真实、足够证券的,该合同无效 |
释义 |
【关键词】证券回购合同连带责任【案件简介】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被告:三亚国债债券管理有限公司 **该集团自1995年起承包经营三亚国债,三亚国债在“staq”系统中赢得了交易席位。1995年5月29日,**分行与三亚国债在“staq”系统中完成了面值600万元的国债回购交易**在交易确认书中,分行与三亚国债约定第一次交割日期为1995年5月29日,第二次交割日期为1996年5月29日。国债面值总额600万元,每100元证券回购价格127.72元,回购总额7662423.68元。交易确认后,**分行按约定向三亚国债支付600万元,但三亚国债未向**分行交付实物国库券。回购期限届满时,三亚国债未按约定回购其出售的国债。截至2008年6月30日,三亚国债欠**分行证券购买资金本金600万元,期间利息828990元,逾期利息6754380元。三亚国债和**集团对上述事实和**分公司的诉讼主张无异议 原告**分公司声称**集团自1995年起承包经营三亚国债,在全国证券自动交易报价系统(以下简称“staq”)中获得交易席位系统),并借入大量资金进行投资。1995年5月29日,原告与三亚国债在“staq”系统中达成面值600万元的国债回购交易,即三亚国债以证券回购的形式向原告借入本金600万元的资金。双方同意第一次交货日期为1995年5月29日,第二次交货日期为1996年5月29日。国债总面值600万元,回购价格127.72元,回购总额7662423.68元。交易确认后,原告根据合同全额支付了债券购买款,被告三亚国债未能向原告交付实物国债。回购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亚国债未按合同约定回购其出售的国债。截至2008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本息13583370元。鉴于上述事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索赔:1。责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国债回购资金本金6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7583370元(暂计算至2008年6月30日,具体金额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两名被告被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亚国债和**集团共同辩称,两名被告对原告的索赔没有异议,两名被告对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深表遗憾。第二,在处理有关债务的过程中,几家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全部资产。目前,相关债务和法律事务尚未处理。在被多家人民法院扣押的第二被告的资产中,存在超值扣押现象。第二被告承诺,一旦人民法院处理完相关债务,将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原告查封返还的超值资产,并及时清偿债务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分行与三亚国债在“staq”系统中达成面值600万元的国债回购交易,但三亚国债并未向**分行交付实物国债,而**分行与三亚国债之间的证券回购交易,在证券回购业务中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回购方应拥有真实、充足的证券,并必须与另一方办理交割或封存。因此,双方之间的证券回购交易无效。三亚国债应返还**分行支付的证券购买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外,**集团签约经营三亚国债,**集团对三亚国债返还给**分行的证券购买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三亚国债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之间的证券回购交易无效。被告三亚政府债券及债券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回购的600万元政府债券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被告海南宝平(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期内利息828990元,逾期利息6754380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自200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按日利率0.021%计算)。,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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