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是违法的 |
释义 |
[案例] 小李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刚离开大学,在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工作。虽然她对公司的方方面面了解不多,但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她在毕业前匆忙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后,小李觉得自己非常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想辞职。然而,小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一年的服务期,并约定如果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将向另一方支付6000元作为违约金。小李三个月的工资不到6000元。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已成为她主要关心的问题。她想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如果她辞职,是否必须支付6000元违约金,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条件仅限于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小李的情况显然与服务期协议有关。小李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年的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培训工人的服务期。小李与公司之间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是否培训小李。如果服务期无效,小李将不必根据服务协议支付违约金。如果服务期有效,小李辞职,他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不得超过未支付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没有培训费,则约定的服务期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小李无需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约定服务期限的协议 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业主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雇主和工人就服务期达成一致,雇主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第25条向雇主支付违约金,但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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