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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迟延支付租金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释义

【简介】
    

原告:秦
    

被告:赵
    

2004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秦将两个店铺租赁给赵,租赁期3年,年租金16万元。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以后两年租金在每年1月初支付。合同还规定,如果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该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支付了当年的租金,并在秦的许可下,于2005年1月初翻修了房子,以开办一个智力培训班,赵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导致双方矛盾。三月底,赵支付了房租,但秦拒绝了。赵随后通过他人将16万元的租金转给秦,但秦仍然拒绝。4月底,赵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
    

2005年7月初,秦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但不存在根本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并命令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法理分析]

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要件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原因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个理由:1。擅自转租租赁房屋的;2.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出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拆除、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5.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共住宅;6.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出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收回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终止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规定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条件,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该房屋”。从协议内容来看,原告秦某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赵的任何违约行为是否会导致秦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只有当一方基本同意时,另一方才有权终止合同。在本案中,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因此,它不能作为原告终止合同的依据。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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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