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无效 |
释义 |
庭审后,法院认为,在王某借用了杨某的车辆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借款合同关系。王未经杨的同意处置了车辆,他的行为是未经授权的。根据法律,业主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房地产,但无权处分。因此,Wang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同时,由于Yang与a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在Yang提起诉讼时,a公司不能被列为被告。然而,鉴于a公司实际拥有杨的车辆,杨对王的诉讼结果必然涉及涉案车辆,因此法院支持杨将a公司列为第三方的主张,虽然a公司声称a公司与Wang之间的车辆抵押合同纠纷是另一种法律关系,需要处理另一个案件。但是,一方面,由于法院的有效判决已命令王支付a公司的项目资金,a公司应承担将车辆返还给王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鉴于a公司与Wang之间的车辆抵押合同尚未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无效抵押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因此,无论是根据生效判决还是无效抵押合同,a公司都必须将车辆返还给王。因此,法院基于上述理由作出判决:a公司归还王某车辆后,王某必须将车辆归还给杨某;为便于执行,a公司被命令直接将车辆返还给Yang 我完全同意原作者关于本案主题资格的观点。但是,我不同意本节“鉴于a公司与Wang之间的车辆抵押合同尚未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可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下列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证书的,视为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抵押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是确定抵押权的唯一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其核心是“有效但不对抗第三人”,不无效,符合“尽可能维护合同效力,尽可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认定抵押无效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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