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抗辩权是一种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大家都享有的一种权利,对于最经常见到的情况就是在物业以及业主之间的抗辩权的使用,一般的又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有一种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中的一方先行履行抗辩权,那么对于是物业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物业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1]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两个债务须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2]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共同的构成要件是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如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其次应具有对价关系[3]。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约定服务与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是双方互负的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的债务。 抗辩权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物业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上面整理介绍了物业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有三种,一种是必须要双方是互负债务的关系,在法律以及合同中规定了先后顺序的也可以由物业先行履行抗辩权,还有最后一中就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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