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柔性分包合同有效性的确定 |
释义 |
【案例】 a村村民王某于2004年与a村村委会签订了《流动土地合同》。双方同意,Wang在A村承包了10亩移动土地。双方商定了合同期限、合同费用金额和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不久,王将其承包的10亩汽车用地转包给了银行员工李。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a村村委会不知道王某的转包行为,王某未取得上述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证。后来,王和李在履行分包合同时发生了争议。王起诉法院终止与李的分包合同关系,并命令李退出土地纠纷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王与李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有效性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于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意见1:流动土地是为满足新人口的土地需求而保留的土地。因此,流动土地纠纷应参照家庭承包土地的法律规定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王某的土地分包应视为无效 意见2: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机动车土地分包应视为无效,法律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农村土地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意见3,Wang和Li之间的机动土地分包合同应视为无效。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999)15号“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合同、分包或者交换承包经营标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转让、分包或者交换无效”,第十五条“承包人转让合同时,将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转包或交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批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其转让、转包、交换无效。“ [评估] I.从试点实践来看,流动土地的来源主要是在第二轮合同延期期间预留给新人口的土地。在土地分配给新人口之前,通过招标、拍卖和公众咨询的方式授予农民。因为合同费通过流动土地承包可以收回的,很多地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都不同程度地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村委会超面积保留了一部分耕地,以流动土地的名义进行了承包,并进行了频繁的调整,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该类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较多;另外,由于流动土地发包、承包经营权转让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不统一/P> II流动土地采用的承包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共享的家庭承包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流动土地分配给新人口之前,它不具备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承包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宁审农业合同纠纷案件(发审〔1999〕15号)应适用于流动土地合同,更符合其土地特点和法律政策精神。 流动土地合同的法律特点:流动土地的最终用途是满足新人口的土地需求。业主和承包商只能在移动土地,且合同期限不应太长,以确保业主收回移动土地并将其分配给新人口时没有合同期限,为便于业主收回土地,承包商在本合同关系中转让合同管理权知识产权应受到限制,且必须得到业主的批准,以确保土地始终处于业主的控制之下。土地合同双方只能建立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相反的方式建立的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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