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森林采伐许可证的买卖森林合同无效 |
释义 |
2003年6月,上诉人张茅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张*茂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1、2、3、4、5组万金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茂以9万元的价格将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生和黄*林,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还约定张*茂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后完成森林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钟*生和黄*林先后向张*毛支付了8.15万元,张*毛仅在2003年7月31日至12月21日期间向钟*生和黄*林提供了35立方米的树木采伐许可证。侯仲生、黄林因疏伐部分树木被万载县林业局关闭,运输杉木棒时因无照运输被三兴派出所、万载县林业公安分局罚款。此外,钟*生和黄*林还支付了42030元的伐木费、木材运输费和修路费,以及31005元的杉木销售费。由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发生争议,钟*生和黄*林向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命令终止合同。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茂中盛黄林三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并返还了所收的8.15万元,赔偿了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规定,张*茂应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向钟*生和黄*林提供森林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许可证,但仅提供35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未提供木材运输许可证,这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终止。对于钟*生和黄*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张*茂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钟*生和黄*林无证运输树木的损失应由钟*生和黄*林因自身过错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万民一审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是:1。钟*生、黄*林和张*毛被允许终止销售合同;2.张*茂返还所付价款50495元,赔偿钟*生、黄*林经济损失42030元,共计92525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张*茂承担(二)当事人的上诉答辩 上诉人张茂生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钟*生和黄*林按照合同在山上砍树。2.张*毛已按约定向东山村1、2、3、4、5村民小组支付26000元,并花费近30000元用于砍伐钟*生和黄*林。钟*生和黄*林的库存仍超过9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钟*生、黄*林在原审中的主张。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钟*生和黄*林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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