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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口头变更的效力
释义

劳动合同口头变更的影响如何
    

原则上,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予以积极评价,变更的效力不可否认
    

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是不可取的。《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应”应理解为强制性管理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的,不得视为违反强制性规范,客观形成的协议不得宣告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员工在一段时间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我们应该积极评价这一变化的有效性,否则可能会严重干扰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不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为由声称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变更为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变更后履行时间较长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其处于未决事实状态。当然,这些都必须以劳资协议为基础,这是通过双方的实际履行来表达的,而这种实际履行的履行是连续的。也就是说,双方的实际履行必须达到一定的履行期限,即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变更并达成协议。否则,仅以文字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将不产生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的时间多长,即视为双方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以此作为判断未变更书面劳动合同的标准?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应至少为一个月,才能视为双方实际变更并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员工在变更劳动合同后已工作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变更后的劳动报酬,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对变更内容的认可。咨询,17009 0305418
    

总之,要正确理解本条解释(四)的规定,我们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第三,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治安良好习惯
    

有人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更后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无效。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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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