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缺乏法律形式要件、主体资格不合格、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在没有法律形式要求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是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学者对此表示怀疑。原因是,如果盲目强调合同的正式要求,就有可能滥用或滥用这一规定。因此,违反法定合同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应视为无效。换言之,即使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形式要件,只要存在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使用者接受劳动服务的事实,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可否认。合同格式的要求仅对合同本身具有约束力,不得对已提供的劳务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主体资格不合格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主体资格不合格时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工人没有资格签订合同;其次,用户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劳动者或使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如果劳动关系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能否以违反民法规定为理由声称该行为无效?如果我们仅仅以此为基础否定合同的效力,不仅违背了民法立法通过该内容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衷,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订立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服务后,劳动者仍然有效地按照合同享有相关的请求权。但是,工人将来可能没有义务继续提供劳务。相反,当使用者丧失行为能力时,使用者不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但是,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提供劳务的工人没有丧失要求返还现有利益的权利。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和提供的劳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而失去效力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范,则合同无效仅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部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通过法律解释进行补救,但用户不得以此作为对工人不利的理由。例如,即使是内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用户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提供服务的工资。如果提供的劳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则本合同的无效适用于整个合同,但所提供的劳务的无效仍然没有追溯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知其行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合同的无效具有追溯效力 违反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可分为拟提供的劳动服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用户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履行方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提供的劳务的有效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确认,就会发生提供的劳务破坏法律秩序的后果。因此,《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不限于此类劳动合同关系。相反,履行合同的方法违反了社会和公共利益,但使用者和工人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工人,因此,只要提供了劳务,就应确认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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