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劳动合同的知情权是什么 |
释义 |
订立劳动合同的知情权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要求的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员工应如实解释 案例分析 案例: 一家公司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李去申请了。在填写申请表时,李向公司招聘人员出示了多个专业的学历证书,并陈述了他以前在多个单位担任销售经理的工作经验。公司对李表示满意,双方初步达成聘用意向。经过筛选,该公司决定聘请李为该公司的销售总监,因此双方协商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享有主管级待遇,公司为他配置了一辆专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要求李某工作 两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工作表现平平,工作计划尚未制定,因此怀疑李某的能力。因此,公司派人调查了李的教育和经历。经过调查,发现李的工作经历中有虚构的内容。因此,该公司要求李解释。李认为他的工作经验与他目前的工作无关。他正在努力开发销售渠道,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取得进展。公司认为如果李继续工作,试用期过后会有麻烦,因此决定终止合同,理由是李不符合雇佣条件。李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原因: 李认为自己是通过考核和录用进入公司的,能力不能在短时间内表达出来,这与销售工作的特点有关。本公司的聘用条件中没有以往的工作经历条件,因此本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公司认为该员工以往的工作经历是本公司聘用员工的参考条件。李的虚假经历误导了公司,公司可以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 评论和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李陈述其不真实经历后,企业是否可以以不符合雇佣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第33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李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公司作了虚假陈述,工作经历误导了公司聘用李为销售总监;公司的调查发现,李有虚假的工作经历,这可以证明李没有如实解释自己的工作经历,并且违反了规定的诚信规则,因此可以确定他不符合聘用条件。根据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公司可随时终止李某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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