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因怀孕终止劳动合同的上诉 |
释义 |
[案例分析] 天津陆律师和陶律师认为,本案有三个主要法律问题值得评估: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称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第二,如果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工人应如何主张其合法权益?第三,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计算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由于女性员工在这三个时期属于弱势群体,中国的法律法规对此给予了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女职工不称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但是,女性员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即劳动者有过错。其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或者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的选择权,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田女士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其工作年限按规定标准折算为3.5个月。赔偿标准是经济赔偿标准的两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田女士支付了6.3万元的赔偿金,充分保障了田女士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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