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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能因为终止过期的合同而得到经济补偿吗
释义

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取消,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企业应根据什么标准给予我经济补偿
    

答:《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您的来信,您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于今年6月30日到期。然而,根据内部的工作等待协议,工作等待期已于今年5月到期。因此,您的情况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守《劳动法》和《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第481号)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19994年)第481条: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少于一年,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如果您在企业工作超过12年,则经济补偿金为12个月的工资。如果您工作不足12年,则根据实际年数支付实际月工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481号)明确规定,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指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由于您于1999年4月在企业内部待岗,超出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因此,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为1999年4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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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