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无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相比,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这一条规定,虽然没有要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条件,即提前30天和书面通知。这两个条件构成了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终止合同的建议无法成立,因为该建议未附在规定中;同样,虽然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劳动者未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不符合规定,且未提前30天 ,正如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劳动合同的解除也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存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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