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本协议没有法定劳动合同的必要规定,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根据本协议的内容确定,则本协议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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