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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释义

这将在下面的案例中讨论。案情如下:2009年3月**王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聘时,傅*强因未满16岁,被**公司聘用从事纸浆染色,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2010年1月10日15:00,傅强在操作联合收割机时伤了右臂。之后,傅强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确认**公司与傅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尽管傅强借用他人的名字在**公司工作,但他不能否认傅强是**公司雇佣的,并且实际上为**公司工作。客观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声称事实无法成立,判决驳回其索赔**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上诉确认公司与傅强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不审理原告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是不恰当的。原告**公司招聘富强时,富强未满16岁,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合同成立,但劳动合同仍然无效。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索赔的判决。然而,这一判决给我们带来了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的无效与劳动合同的成立是否相容?第二,用人单位能否根据法院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拒绝赔偿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效力。但是,这并不回答合同无效与合同是否成立之间的关系,即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否相容。我们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当条件满足时,合同生效。因此,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结合本案,由于用人单位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法满足劳动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劳动合同无效。同时,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实际履行的基础上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至于第二个问题,虽然这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但应该简单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是:第一,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雇用**公司属于非法雇佣行为。受害人可根据《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向用人单位索赔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食品补贴、交通费等。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作为拒绝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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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