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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释义

刘自2014年2月11日起在梅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协议薪酬为每月3200元,平均工作时间为每月22.75天。截至2015年4月22日,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而被公司解雇。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2日,公司只向刘支付了3000元的遣散费
    

刘觉得自己在科技公司工作很认真,很认真,被无故解雇了。但公司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2015年6月3日,他向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共计40000元以上
    

<,仲裁法院作出裁决,支持刘的追偿要求
    

科技公司起诉平原县人民法院,裁定其不需要向刘支付两倍的工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额外工资
    

,平原法院认为,刘某于2014年2月11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该科技公司工作,平均工作时间为22.75天/月,平均工资为3430元/月。科技公司未依法与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公司没有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向刘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37595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公司解雇刘符合雇主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刘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两个月。公司应向刘支付1.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5145元
    

在平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仍不服,并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刘支付35000元,包括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刘放弃了剩余金额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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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8:53